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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实施方案

安康楼市  2017-11-25 21:47

[摘要]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中心所属部门:现将《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中心所属部门:

  现将《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批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9号)“扩宽申请受理渠道,建立常态化受理机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及2017年11月14日市住建局局长陶柏林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办公会议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市本级增设集中受理窗口,集中受理扩面保障的市直和中省驻安政事企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审批业务,确保公租房保障范围落到实处。

  二、保障范围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城镇居民享受低保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均收入在低保线3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住房困难人员;市区各企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满二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三、保障方式

  公租房分为租赁型保障和共有产权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可以选择申请租赁型公租房保障,也可以选择申请公租房共有产权保障。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排队制度,优先保障无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新就业人员提供人事或民政部门安置分配文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受理程序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继续由汉滨区负责受理,申请受理审批程序按照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保房[2016]14号)文件精神“实行社区、办事处、区保障中心、市保障中心四级联审”的审批程序执行;区直政事企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受理审批,申请人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实行市区联审程序;市直和中省驻安政事企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批,申请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六、受理窗口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增设公租房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点设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住建局院内)”,负责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资料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增设公租房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点设在“安康市建设大厦一楼左侧(原限价办)”,负责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住房信息进行查询,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资料上报审批等前期审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市区集中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负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区保障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从受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15天内向市保障中心报送审批;市保障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保障对象资格审批。

  八、公示期限

  区保障中心对审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在汉滨区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市保障中心对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区保障中心报送的保障对象将在安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住房保障栏目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没有异议的,进行签订合同程序。

  九、产权形式

  公租房共有产权分为全产权、共有产权或过渡产权三种形式,申请对象可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一是全产权方式:按现行政府核定的成本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二是共有产权方式:在现行政府核定的成本价中扣除中省投资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出资的;三是过渡产权方式:按现行政府核定的成本价个人首付30%房款的,剩余面积按公租房对象缴纳租金,直至个人缴纳房款达到60%的,不再缴纳房租。公租房共有产权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按照《安康中心城市公租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安住保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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