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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买公寓层高不满意 业主起诉要求退房赔偿

城市商报  2015-05-25 08:59

[摘要] 张某看到网络宣传后,买下一套梦寐以求的“××米双层挑高公寓”。装修时却发现层高缩水,便起诉退房。法官实地勘察后发现该房层高确实比宣传少了0.59米但不影响居住,所以昨天昆山法院判决不能退房,但房产商要赔偿张某一定损失费。提醒大家:对房屋有特殊要求的,在购房时一定要写进购房合同中。

张某看到网络宣传后,买下一套梦寐以求的“××米双层挑高公寓”。装修时却发现层高缩水,便起诉退房。法官实地勘察后发现该房层高确实比宣传少了0.59米但不影响居住,所以昨天昆山法院判决不能退房,但房产商要赔偿张某一定损失费。提醒大家:对房屋有特殊要求的,在购房时一定要写进购房合同中。

去年,张某通过网络途径了解到某开发商名下的楼盘需要出售。网络上宣传说,该楼盘正是张某心心念念许久的“××米双层挑高公寓”。在支付了相应信息费用后,张某立即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成功办理贷款,将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完毕。开发商也按约交房,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正当张某紧锣密鼓装修之际,他意外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公寓层高,并未像开发商宣传单上所述的“××米双层挑高”。经测量,层高与宣传相比整整缩水了0.59米。这着实影响了张某对该房屋的使用要求,所以张某将开发商告到昆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层高差距确如张某所说,因此对于张某要求赔偿2800元敲墙以及装修设计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层高落差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整体使用,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依约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张某提出的层高落差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不能支持张某要求解约的诉请。在这里,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基本情况。对于房屋结构有某些特殊要求的,一定要写入合同中。

标签:退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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